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岳西县**镇**街** 号** 室,现住安徽省岳西县**镇**街** 号** 室。2018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20分,被告人程某某在店前街**人家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246省道由岳西县店前镇方向往冶溪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店前镇派出所门口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7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店前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466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当日,被告人程某某被路面执勤的交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2)安徽中衡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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