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粤L3****小型轿车沿G324线由惠州往广州方向行驶,行驶至G324线904Km+100m(博罗县福田镇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粤L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雨亮
检察官助理:何永仪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联系电话:1597621****,保证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503681****。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目录1份。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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