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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取保候审。2013年,程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6时许,程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滨海大道警务工作站接受检查时被执勤民警查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立即将程某某带至秦皇岛市公安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

2020年8月28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6.9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车辆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林岩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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