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房地产**,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路**号楼**单元**层**户,住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6****),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与燕平路交叉口处时,与胡某某(男,47岁)驾驶的“中汽”牌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京MK****)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检测,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24.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被民警查获。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设施赔付明细清单、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照片等;2.证人证言: 证人胡某某、刘某某、廖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呼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红雷
检察官助理:王睿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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