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县**镇**村,现住乌拉特前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该案系重大、复杂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9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四完小东门附近时,被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某某每lOOml血液中含有185.3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

2019年1月25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事故经过、车辆识别代码及方位照片、现场查获及血液采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巴金司法鉴定所[2018]毒鉴字第145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捍东

                                            2020年0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