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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运输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岚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亲威在本县城关镇黄家河坝“林下独一锅”农家乐吃饭时饮用啤酒2瓶多,后该程驾驶陕GJT***号二轮踏板摩托车返回家中。当日21时许,该程再次驾驶摩托车前往县城碗场坝广场乘凉,后于21时37分驾驶摩托车返家途经城关镇发展路时,被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程某某酒精检测含量为128.7mg/100ml。当日21时57分,民警将该程带至岚皋县医院依法对其血液进行提取。2019年8月2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松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光碟2张;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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