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家住在鄱阳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赣**号小型轿车由**镇**往**方向行驶,19时18分许途径**大桥路段被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路面执勤交警查获,并对其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8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3.79mg/100ml。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君

书记员:江海霞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