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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13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4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挂临时号牌豫A*****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三环立交桥三层南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0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2、户籍信息、违法记录查询单、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临时号码复印件、发票、视频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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