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路**岗,因涉嫌饮酒后驾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书;4.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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