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清丰县公安局双庙派出所,住河南省清丰县双庙乡双庙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J3S898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路与大庆路交叉口东10米处时,将道路中间护栏撞倒,致使护栏又撞在道路北侧相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豫JEM113号小型轿车上,造成车辆、道路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4mg/ml, 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和道路护栏修理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清丰县公安局双庙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谅解书、清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艳蕊
检察官助理:耿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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