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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程某某 ,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庐山市**镇**路**号,家住九江市濂溪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时47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濂溪区欣荣路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路**路**路灯)时,与刘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停车位内(划有小型轿车停车位)的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挂)发生碰撞,事故致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在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血样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检察官助理:吕朝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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