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2********,汉族,初中文化,通山县南林桥镇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鄂L****K轿车,途经通山县城的老汽车桥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亚明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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