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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25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沟组**,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时58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浙C9****号轿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汉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纱厂南路,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所送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书证:查扣经过、发案、破案经过、照片、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撤销案件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光盘。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毅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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