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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三坪垦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7********,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坪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三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大众途昂轿车(车号京Y0****)行至头屯河农场华美紫轩酒店前的屯坪南路时,碰撞了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暗红色启辰770(车号新AM****),吴某某的朋友马某某报警后,被告人程某某被三坪垦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三坪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程某某带至三坪农场医院采血,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依法采集的程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KJ0040号和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补AKJ0040号检验结果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12mg/100ml。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对危险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5.辩认笔录:吴某某、马某某的辩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6. 电子数据:车辆行驶及查获等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燕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71699****。

2.公安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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