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黟县**镇**路**号**室。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皖JW****号已报废二轮摩托车从黟县碧阳大道与西递街交叉口附近的老查饭店出发,行驶至黟县人民医院。后经宏潭路、龙江路行驶至翼然路原有意思餐厅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被依法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皖J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酒盒(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步峰
检察官助理:许腾飞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85590****。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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