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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路**号3户,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路**路路段时,发现前方有酒驾查缉点,为逃避检查,被告人程某遂与同车坐在副驾驶位的李某交换座位,随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被告人程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程涛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沈心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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