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乡**村,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G****0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包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冲入绿化带内与道路左侧路灯杆相撞,路灯杆损坏,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25.4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5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 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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