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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 019年09月0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中午,被告人程**在其家中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自述自己饮用有二三两左右的白酒。饮酒后,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向北行驶到其侄子陈*家门口,找其说事,二人抬杠,程**开车假装去撞陈*,其侄媳妇报警。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程**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值班交警赶到现场,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3mg/l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第三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 5492号血醇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程**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3. 8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的供述与辩解;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等;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程**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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