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淮南市潘集区,住潘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炎刘镇新桥大道与科学路交叉口路段处,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民警将程某某带至寿县炎刘医院,并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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