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土家族,198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26311988********,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街**号,现住黎平县**镇**小区**栋**室,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行政拘留12日,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贵HF****号小型轿车,沿黎炉线由黎平县德凤镇西门桥往兰溪谷方向行驶。01时45分许,行驶至黎炉线0公里900米(小地名:兰溪谷小区)处路段时,因小区路口有凹陷路面,程某某害怕自己车辆掉下去而不满被害人杨某乙停车位置,后与副驾驶室的
杨某甲发生争执,并发生推搡。随后程某某又将杨某乙车辆砸坏,经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杨某乙车辆进行价格鉴定,损毁部分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470元。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同时对程某某酒驾行为进行查处,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程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4.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石头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3.证言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破坏社会秩序,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并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兆远
检察官助理 石娟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60855****。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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