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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淮南市潘集区******号(户籍地与住址地一致),因犯挪用公款罪,曾于2009年7月21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程某某分别于2012年3月29日、2012年8月30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南支行申领了两张牡丹信用卡(卡一438126******1673,卡二427020******7546),自2015年4月和同年7月开始透支消费,至2015年12月25日透支本息合计:100726.74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先后于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月8日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向程某某催收,超过三个月后被告人仍未归还透支欠款,并改变联系方式及住所,躲避催收。截止2016年4月8日,两张银行卡共透支欠款本金99958.72元,滞纳金及利息10919.89元。

2.被告人程某某分别于2014年的10月19日、2014年10月22日在中国银行淮南分行申领了两张中银信用卡(卡一516464******5323,卡二622788******5439),并分别自2014年11月、2015年4月开始透支消费,至2016年1月29日透支本息合计661034.30元。中国银行淮南分行先后于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10月13日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向程某某催收,其超过三个月后仍未归还透支欠款,并改变联系方式及住所,躲避催收。截止2016年1月6日,程某某两张卡透支欠款本金661034.30元,滞纳金及利息311270.04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客户逾期明细、银行催收记录、催收通知书、银行卡开户明细、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殷某某、曹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数额达到76099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零拾肆页。

3.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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