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三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淮阳县**乡**楼村,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室。2019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8月28日指定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在其牌号为苏N****6、皖K****7、沪C****8、沪C****N、苏C****9的车辆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投保期间,先后编造12起交通事故并向平安公司报案理赔,共计骗得理赔款人民币19,668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编造牌号为苏C****9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500元;
2.被告人程某某于2016年4月6日,编造牌号为沪C****8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640元;
3.被告人程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编造牌号为沪C****8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528元;
4.被告人程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编造牌号为沪C****8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360元;
5.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编造牌号为沪C****8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40元;
6.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编造牌号为沪C****8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00元;
7.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1月27日,编造牌号为沪C****8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400元;
8.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编造牌号为皖K****7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500元;
9.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10月27日,编造牌号为苏N****6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600元;
10.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11月3日,编造牌号为沪C****8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700元;
11.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编造牌号为皖K****7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500元;
12.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编造牌号为沪C****N的车辆发生多方事故的事实,骗得平安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在本市青浦区城中北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平安公司工作人员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平安公司被骗钱款的事实。
2.证人陆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程某某投保的车辆均未在相应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事实。
3.平安公司提供的理赔资料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编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得金额共计人民币19,668元的事实。
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前科情况。
5.被告人程某某的家属提供的转账凭证、平安公司的收据,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退赔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程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忆佳
检察官助理:王琦丽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复》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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