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菏泽开发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沛县**镇**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为了驾驶车辆通过沛县龙固收费站不需要缴纳车辆通行费,通过路边小广告让他人为其伪造1本住址为江苏省沛县**镇**村**号(姓名邵某某,证号:3203221990********)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鲁R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通过徐州市北环路与二环路交叉路口时因违章被执勤民警检查,被告人程某某出示该驾驶证时,被民警发现疑似伪造。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驾驶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规定,同他人共同伪造并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以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