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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程某某,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9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处,在接受交警检查时,因使用伪造的C1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被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刚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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