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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委会**村**号,系鄱阳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向鄱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鄱阳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司名称中含有“**”字样,未能获得核准注册登记。程某某后于2018年6月份便向鄱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了“鄱阳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申请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被告人程某某为了提高自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便想蹭些“**”品牌的知名度。于2018年8月中旬在浙江宁波市,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上制作假证的人(未查获),通过微信聊天(程某某微信昵称为“** 程某某”,微信号为“********”),程某某向制作假证的人提供了制作假证的相关资料,要求将“鄱阳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伪造为“鄱阳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在程某某向对方支付200元伪造证件费用的一星期后,制作假证的人将伪造好的营业执照副本通过邮寄发给程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向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证明;(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伪造的“鄱阳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一份;(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蹭用知名品牌的知名度为目的,伪造含有知名品牌字样的营业执照副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法院判处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占英明

二0二0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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