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3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住湖北省枝江市**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程某某为尽快获得应退还给五峰**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价款,决定伪造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公文上交宜昌市国土资源局。6月的一天,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重庆市**印章有限公司,将公文样式和拟定好的文件内容发送给该公司,由该公司伪造“五政[2018]68号”和“五政函[2018]69号”两份公文,程某某以370元价格购买后将公文上交至宜昌市国土资源局。8月的一天,程某某再次提供公文样式,由重庆市**印章有限公司伪造“五国土资函[2018]55号”公文,程某某以180元价格购买后将公文上交至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上述三份公文不属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印发,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快递查询及微信支付记录、核查情况函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手机勘验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伪造、购买国家机关公文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镇,联系电话1399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