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汽车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地下车库出发,行驶至该小区东门出口时,撞上出口处护栏,该小区保安王某某(本案被害人)从门卫室出来准备处理。后程某某驾驶汽车欲从入口处离开,王某某拦着程某某驾驶的车辆不让其离开,程某某未下车,开车沿戴庄路西侧非机动车道逆向离开,王某某意图继续拦截车辆并抓住车辆向前奔跑,程某某驾驶车辆继续加速向前行驶,致使王某某摔倒在地受伤,后程某某驾驶汽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被车辆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荀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青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