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湖南省道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住道县**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经道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清晨,被告人程某某驾驶一辆湘******轻型普通货车,从道县**往道县**镇方向行驶,6时20分,当车行驶至道县寿雁镇双博幼儿园路段时,将路边手推车行走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唐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5日被害人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2020年1月23日6时22分,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唐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唐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7467****。
2.侦查卷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