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襄阳市襄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5时23分许,被告人程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鄂F****0别克牌小型轿车,行至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华润燃气门口路段时,擦撞到在机动车道内站立的无名氏(男,殁年50岁左右),致使无名氏受伤倒地,随后董某某驾驶的鄂F****9、鄂F****挂重型货车途经此地时又碾压到该无名氏的右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无名氏经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无名氏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复合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无名氏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共赔偿无名氏丧葬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4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李某某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5.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晓莉
检察官助理 廉 凯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襄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室,电话158722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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