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72********,汉族,小学文化,广水市**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鄂S*****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广水市**办事处**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十字路口路段时,遇高某甲(男,43岁)驾驶鄂S*****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周某某(女,61岁)、雷某某(女,42岁)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从十字路口南侧路口驶出往北侧路口行驶,被告人程某某措施不当,致两车在北侧车道内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雷某某和高某甲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雷某某、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发送回执等书证;2.证人高某乙、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焕环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689****,1887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二十九页

3.补充材料九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