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村**组**号,住天门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持“C1D”证驾驶鄂R****2小型普通客车沿214省道张洪线由东向西行驶,16时10分许行驶至本市多祥镇九湖沟地段,将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撞倒,致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程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95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经办案机关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受理单、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村**组**号,联系方式1737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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