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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从重庆市永川往宜宾方向行驶,当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行驶至G76厦蓉高速公路1878公里加400米路段时,与高速公路行车道内的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未拨打报警电话,驾车逃逸现场直至到达宜宾市珙县。当日10时许,民警锁定被告人程某某后电话告知其停车等待民警前往处理,当日12时许,民警在宜宾市珙县查获在原地等待的被告人程某某。经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死因系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现已得到全部赔偿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0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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