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1月6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7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载茹某某)由卢某某**村驶往卢某某城,行驶至**路段,将卢某某**镇居民付某某撞倒,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之交通事故。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付某某由于头部受到的严重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茹某某的证言;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卢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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