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无锡市新吴区**苑**区**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时14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号牌为苏BF****的小型轿车在本市新吴区新湖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湖路新湖中路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停车让行,疏于观察路面动态,与在该路口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殁年,48岁)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5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
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停车让行,疏于观察路面动态,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署的协议、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尸体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增民
检察官助理:尹艳容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苑**区**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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