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居住地为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5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亭区徐庄镇政府门口路段处时,与由路北向路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经检验,被害人王某乙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等处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淑君
书记员:代蓓蓓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948****;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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