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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1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37分,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3号小型客车沿屯溪区八一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驶至八一大道颐和观邸南门路段时撞到前方步行的行人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某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8日死亡。被告人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目前,被告人程某某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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