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程某某,性别: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持“D”型驾驶证驾驶贵C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乘车人罗某某由仁某某盐津街道贵仁能源加油站往仁某某盐津街道杨堡坝水井湾小区方向行驶。当晚21时38分许,该车从贵仁能源加油站穿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到对面车道,并穿插至正在排队等候红绿灯的张某甲持证驾驶的川K7****重型货车前方,造成贵CM****摩托车与正在起步的川K7****货车相接触,致贵CM****乘车人罗某某跌落后被川K7****货车碾压致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驶离现场,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驾车离开现场。
经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程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罗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执行回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查询凭证、现场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证据公开记录等;2.证人张某甲、付某某、韩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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