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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街**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E****3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肇东市开发区乐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绿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某沿绿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车牌号为黑M****3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和绥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报警,侦查人员接到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将程某某传唤到案,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程某某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电话拨打记录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等;

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绥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行为系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崔玉平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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