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鄂J*****江铃牌轻型箱式货车从张家畈镇往麻城市木子店镇方向行驶,17时35分许行驶至麻城市张家畈镇屈家畈路段时,与行人汪某某相撞,造成汪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汪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此事故中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汪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2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程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口头传唤到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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