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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30分,被告人程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无保险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程某乙、被害人刘某甲由房县中坝乡下坝村往三池村方向行驶。行至村道姚河口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程某甲、程某乙、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刘某甲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查认定,程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程某乙、刘某甲无事故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谅解书、死亡安葬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屹檬

检察官助理:杨傲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被监视居住于房县**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87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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