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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90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镇**街村**,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号**房。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3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1日8时46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杨某某沿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伊香园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杨某某从车辆后座坠落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人上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杨某某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通过摸排走访、调取沿途监控视频,最终于2018年11月1日在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新村维也纳酒店路段抓获被告人程某某。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经鉴定,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为机动车;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程某某的人员基础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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