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14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我院重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9时0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博某某**村路段时,撞由西向东步行过公路的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夜间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博某某**村路段时,撞由西向东步行过公路的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松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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