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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Y125怀来县新大公路西杨庄村口,左转弯进入西杨庄村过程中,与由南向北被害人侯某某(无证驾驶)载程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接触后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又与刘某某(无证驾驶)、郭某某(无证驾驶)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甲、程某乙、侯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侯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34.96mg/100ml。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诊断书、诊断证明书;委托书、工作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怀来县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怀来县大黄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户籍证明信;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郭某某、程某丙、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委托书、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说明4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晖军

检察官助理:刘艳晓

2020年10月1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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