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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程斌程某某,男,1984年3月23日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4032319183714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46号1号楼1单元102号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斌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程斌程某某驾驶鲁NCM638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德祥酒店附近时,撞上步行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黄光山黄某某,致使黄光山黄某某受伤,2019年10月1日黄光山黄某某死亡。公安机关在现场将程斌程某某抓获。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程斌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光山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认定,黄光山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程斌程某某与黄光山黄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取得了黄光山黄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焦心平等焦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程斌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斌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斌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斌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力红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斌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46号1号楼1单元102号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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