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2008年1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宁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周某某、普某某沿宁洱县**路由北向南行驶,23时24分许,当车行驶至**路下行线联创家园路段处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所驾车辆与李某某骑行的云******号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某某受伤后送普洱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某将伤者李某某送往宁洱县人民医院,但未主动报案。2019年11月22日程某某被抓获到案。经宁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现已赔偿11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抓获经过、证人柴某某、周某某、普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事故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规范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波
检察官助理:漆彦婷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处所,电话1512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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