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281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于2019年12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复红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瓦房店市**镇**路段,与行人张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经口头传唤向瓦房店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 勘验、检查笔录: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与他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锋
代理检察员: 马春成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羁押于瓦房店市;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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