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5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时22分,被告人程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沿蚌埠市***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行至****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蚌埠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皖天正司鉴[2020]法临鉴字第891号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民正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254号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高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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