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38********,汉族,半文盲,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三枪牌”电动三轮车沿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五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主街与五岭路路口北侧处时,遇任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顺行至此,任某某车与前方程某某车相撞,致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某驾车逃逸。任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任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确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发生事故时已年满75周岁,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言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75周岁,且为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外,被告人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付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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