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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甘J*****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沿陇西县柯寨镇张湾村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2km+520m处时碰撞了被害人王某甲,致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19万元的赔偿金。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王谋乙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爱民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582****)。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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