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京山市**镇,住京山市**镇**村**组。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京山市**镇,住京山市**镇**路**号。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京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20 年3月2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间,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携带偷车钥匙、起子、剪刀等作案工具来到京山市钱场镇、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采取强捅点火开关、连接点火线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7起,共窃取摩托车7辆,累计价值人民币1.59万元,获销赃款累计人民币51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8日晚9时许,程某某、黄某某骑摩托车来到京山市钱场镇,将一菜场内停放的一辆125型踏板摩托车点火开关捅开后发燃骑走(失主暂未查明)。次日,二人将该车向京山市**寄售行销售,获款55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起获赃车,暂未能发还失主。
2.2019年9月20日凌晨3时36分许,程某某、黄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金五新城小区,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第26栋楼盘下的一辆125型踏板摩托车点火开关捅开后发燃骑走。当日,二人将该车向京山市**寄售行销售,获款3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起获赃车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程某某、黄某某伙同孟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来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金五新城小区,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第26栋楼盘下的一辆125型踏板摩托车车头前盖打开后连接点火线,并别开车龙头发燃骑走。当日,程某某、孟某某将该车向京山市**行销售,获款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2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未能起获赃车。程等三人亲属已共同向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9月27日凌晨4至5时许,程某某、黄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岭秀天地小区,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第19栋楼盘下的一辆125型踏板摩托车车头前盖打开后连接点火线,并别开车龙头发燃骑走。9月29日,程某某将该车向京山市**寄售行销售,获款1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起获赃车并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0月18日晚,程某某、黄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万佳华府小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第15栋楼盘下的一辆125型踏板摩托车车头前盖打开后连接点火线发然骑走。10月22日下午,程某某、黄某某将该车向京山市**寄售行销售,获款1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起获赃车并发还被害人。
6.2019年10月18日晚,程某某、黄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时代新辰小区,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第5栋楼盘下的一辆125型踏板摩托车车头前盖打开后连接点火线,并别开车龙头发燃骑走。10月19日,程某某、黄某某将该车向京山市**寄售行销售,获款1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起获赃车并发还被害人。
7.2019年10月18日晚,程某某、黄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金岭龙城小区,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第9栋楼盘下的一辆150型踏板摩托车车头前盖打开后连接点火线发燃骑走(价值未能鉴定)。数天后,因该车发生故障无法启动,程某某、黄某某将其丢弃在京山市罗桥镇仙女村公路边。案发后,公安机关未能起获该车。程某某、黄某某亲属已共同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1月24日晚10时许,公安机关在京山市**旅社将程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赔偿款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潘某某、彭某某、黎某某、金某某、康某某的证言笔录;4.被害人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笔录;5.物价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7.部分行窃视频监控资料;8.到案经过;9.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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